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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法院:
原告:张三,身份证号:123456789012345678,住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。 被告:李四,身份证号:098765432109876543,住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。
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。
一、离婚理由
原、被告于2010年1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、生活观念不同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无和好可能,特提出离婚申请。
二、财产分割
1. 婚后购置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,该房产的剩余贷款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2. 原告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,被告名下的车辆归被告所有。
3. 双方名下各自持有的存款、股票等金融资产归各自所有。
4. 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按比例分割,原告占60%,被告占40%。
三、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
双方有一子,目前就读于北京市某小学。经协商,儿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,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或完成学业为止。被告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,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四、债务分担
双方确认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有的共同债务共计人民币50万元,其中30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,20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。
五、赡养费
鉴于被告经济条件较好且具备较强工作能力,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,直至原告再婚或去世为止。
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,准予双方离婚,并对上述各项事宜作出公正裁决。
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三 2024年1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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