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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纠纷,根据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二条的定义,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。这类纠纷可能源于对治疗方案、治疗结果的不同认知,或者是因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,导致患者遭受损害。
医疗纠纷的起因多样,可能包括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、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、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、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、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而产生误解,以及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情形。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、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法律问题。
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和解、调解和民事诉讼。和解是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,而调解则可能涉及到第三方,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卫生主管部门。调解过程中,可能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,以明确是否存在医疗损害、医疗过错、医疗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。如果调解不成,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。
在处理医疗纠纷时,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启封规定、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,以及尸检的相关规定。此外,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,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,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。
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及时,实事求是,依法处理。在实践中,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律责任的认定,还包括损害赔偿等问题。因此,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,需要综合考虑医学、法律、伦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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